南京、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只发电子文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