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花莲县政府府税管字第0940520021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0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本处设置总收发一处,负责本处公文之收发。

二、收发人员如有异动,应将业务有关事项详细交代继任人员,并与主办研考业务单位(人员)连系,必要时得由研考单位(人员)予以辅导或训练。

三、总收发分文,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视来文内容,认定承办单位,涉及二个单位以上者,应以来文所叙业务较多或首项业务之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或与来文机关业务相对应之单位为承办单位。有列管必要者,先送研考单位(人员)列管。

(二)总收发分送文件,各单位主管认为不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者,应签注意见于八小时内经单位主管核准后退回总收发改分。

四、收文编号手续如下:

(一)来文经分文后,输入计算机,统一编定公文条形码,每年从第一号开始依顺序编列。

(二)要求补发之公文,应挂用原收文号。

五、未经编号之收文,应送总收发补办登记,再行处理。

六、收发人员应于收文后编定收文号,经登录后交承办人员。

七、人民陈情案件,应加盖「人民陈情案件」戳记,并送研考单位(人员)列管,承办单位应于案件办竣同时副知研考单位。

八、收发人员收到发文时,应立即将公文登入计算机后,二日内将原稿办理归档。

九、收发人员收到承办人员办结或陈核公文,应立即登录系统。

十、收发人员收到处理完竣之存查案件时,应制作归档清单二份,随文送档案人员点收后,一份盖章收回保存。

十一、承办人员不能如期办竣之案件,应在预定结案日期届满前签陈首长核准展延,收发人员予以登录系统,每次展期不得超过十日,以二次为限,但因情形特殊预计未能在三十日办结之案件,得依本要点第十七点规定申请「项目管制」方式处理。

十二、各级承办人员处理公务,应于承办案件登记簿登记之,并应连同负责保管业务有关之参考资料,于职务异动时列入移交。

十三、签稿如有修改,应由修改人员于修改处盖职名章,修改过多时,应退回承办人员清稿后,连同原稿陈核(判)。已在签稿上签章,而未签注意见者,视为同意。

十四、下列文件,得径行签拟存查:

(一)无转行或答复必要之文件。

(二)本机关搜集或受赠与之参考资料。

(三)属通知参考性之副本。

十五、下列文件,应并案签办:

(一)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十六、下列文件,应并案汇办:

(一)不同机关之来文,其案情相同者。

(二)搜集资料之往复及转行文件。

十七、项目管制规定如下:

(一)公文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会办、分办,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办结之复杂案件,应申请为项目管制案件,惟最长处理时限不得超过四个月。人民陈情案件、人民申请案件、诉愿案件不得申请改为项目管制案件。

(二)申请改为项目管制案件,拟定预定完成时间,叙明理由,由单位主管详实审核,签经一层核定后副知研考单位(人员)列入管制。

(三)如超过预定完成时间且不可归责于承办单位者,仍应申请项目管制案件办理展期。

十八、各机关公文速别,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特别件四种,其标准如下:

(一)最速件:随到随办、一日内处理完毕。

(二)速件:不超过三日为限。

(三)普通件:不超过六日为限。

(四)会办案件:按传递速别卷宗「最速件一小时」、「速件二小时」、「普通件四小时」之时限递送;受会单位应按速别卷宗「最速件随到随办」、「速件一日」、「普通件三日」之时限内办理。

(五)会办公文视同速件处理,特急文件亲会,如涉及二单位以上之案件,应依次递会或复制同时送会。

(六)会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签办前会商协调:

1.有时间性或重要案件。

2.涉及三单位以上职掌案件。

3.案情繁杂或意见不一致之案件。

(七)限期公文:来文或依其它规定订有期限之公文,应依其规定期限办理。

(八)人民陈情案件:依据处理人民陈情案件相关规定办理。

(九)人民申请案件:依据处理人民申情案件相关规定办理。

(十)诉愿案件:依「诉愿法」之规定办理。

十九、收发人员应配合研考单位(人员)办理公文稽催查询等有关工作。

二十、承办人员对经办文件,自收文起至发文止,应负文件全程各阶段查询之责,如查催发生困难时,应即签报。

二十一、研考单位(人员)对逾期案件应打印稽催表,分别送各单位予以稽催,承办单位仍延不办理及未答复原因者,以故意积压公文论,签报议处并限期清理,追踪至结案为止。

二十二、业务单位(人员)应协助研考单位(人员)调阅有关资料,并配合办理个案分析之需要,协助提供相关之数据。

(一)研考单位每月汇制公文时效统计表,签陈首长并报县政府备查。

(二)研考单位对于逾期三十天以上之案件,经调卷分析查核结果,有积压责任者,依照惩处标准,予以签办议处。

二十三、存查案件应予抽查,如发现应办而存查案件,除退回承办单位重办外,并按情节轻重签处。

二十四、本处对处理公文人员应严加考核,相关作业由研考单位(人员)负责,并依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五、公文处理之考核项目,规定如下:

(一)速度。

(二)数量。

(三)熟练。

(四)品质及内容。

二十六、公文处理人员适用之奖励种类规定如下:

(一)嘉奖。

(二)记功。受奖人员一人承办数项业务时,应选择重要一项办理奖励,但其余公文数量得合并计算。

二十七、公文处理人员适用之惩处种类规定如下:

(一)申诫。

(二)记过。

二十八、本处公文处理人员之奖励,应依奖励评分标准表(附件)之规定办理。

二十九、本处公文处理人员之惩处,按各类公文处理时限及逾期积压责任议处:

(一)逾限者:登记作为办理奖惩之参考。

(二)逾限一倍以上未满二倍者:登记送有关单位主管予以纠正或警告。

(三)逾限二倍以上未满五倍者:登记并予以申诫。

(四)逾限五倍以上者:登记并予以记过。

三十、研考单位(人员)对公文处理之定期考核结果,每半年应统计评定个人成绩优劣,并拟具奖惩类别,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办理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