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11月)

  为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加速农村“三个集中”进程,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土地出让金平均收益的15%(含省、市、县部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的部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都明确“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中明确的市、市(县)、区留成部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40%进入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3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3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例安排。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明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4〕165号)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0%留给市、市(县)、区。市以下留成部分按以下办法办理划解和缴库: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20%缴入市级金库,80%缴入市(县)、区级金库;滨湖区、新区50%缴入市级金库,50%缴入区级金库;其他区 100%缴入市级金库。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文件)、《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等文件关于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按70%进入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开发建设,3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例安排。

  (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62号)文件规定,按6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农业发展后劲项目,40%进入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于农业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的比例安排。

  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三集中”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农地)的项目,重点投入以下四类土地整理项目:

  (一)在农业用地规划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和闲置工业企业等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在农业用地规划保护区内现代都市农业园区内的土地整理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净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三)关闭矿山宕口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四)关闭砖瓦窑厂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与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两项资金要配套使用。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主要以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来安排项目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以包括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在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及配套设施水平来安排项目补助。

  三、切实做好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筹集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加强用地审批、土地证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在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手续中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28号文件)的规定清算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确保各级土地整理工作需要。

  四、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预算编制原则,各级应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每年根据各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收支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项目化管理。土地整理实施项目化管理,项目需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另行制定)。项目检查验收以净增耕地(农地)为前提,同时检查耕地质量和水利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各级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考核

  各级要加强对农业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工作和土地整理置换用地指标补偿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用于土地整理的专项资金筹集到位。各地要强化考核,把土地整理列入各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责任,确保土地整理目标任务的完成。对各地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土地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必要的奖励。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取得显著成绩的实行以奖代补。

  本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