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菏泽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办发[2005]10号和鲁政办发[2005]40号文件为依据,以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为目的,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到2005年底在全市初步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县区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问题。

  2.补助与费用减免相结合。城市医疗救助实行费用减免和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减免有关费用,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

  3.低标准、小范围、重在建制。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在开始阶段医疗救助标准可适当低些,救助大病患者范围可适当小些,主要目的是在于建立比较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根据疾病的轻重种类,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和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

  1.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所患重大疾病要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认定,包括: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重型脑心血管疾病;

  (5)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2.患上述重大疾病以外的救助对象为患普遍疾病的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减免和救助内容及标准

  采取减免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市、县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医生诊断费;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以《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减免25%;

  (3)常规化验、检查费减免20%;

  (4)手术费、住院费和治疗费减免10%.

  上述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在指定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问诊,持市、县区民政局发放的《爱心医疗救助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

  (2)各种治疗费、辅助检查(X线、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20%;

  (3)药费减免10%.

  上述费用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随时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3.患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在市、县区定点医院就医,除享受普通疾病救助对象的医疗费减免优惠政策外,可适当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在计算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时,医疗费用必须是发生在实施救助的年度内,并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各种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4.患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市、县区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给予限额救助:

  (1)个人实际负担金额3000元至5000元的,按10%救助;

  (2)个人实际负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15%救助;

  (3)个人实际负担金额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按20%救助;

  (4)个人实际负担金额2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在市、县区指定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要按照规定办理转院手续。5.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和康复训练等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不予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办理《爱心医疗救助卡》程序:

  (1)由患者家庭户主向工作关系所在地的企业(无工作单位的报其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

  (2)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调查核实,并在本企业或居委会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1)由患者家庭户主向工作关系所在地的企业(无工作单位的报其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

  (2)经企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并由患者家庭户主代为填写《菏泽市城市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企业或居委会公示3天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6月和12月集中进行两次,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可按定点医疗规定随时办理。市属救助对象申请《爱心医疗救助卡》及重大疾病救助程序同上,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资金来源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市级筹集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负担市属单位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同时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区予以适当补助。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市、县区要解决好办公经费问题,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5月、11月将救助资金划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由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要搞好协调,并主动做好调查摸底、救助对象审批、核实及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指定定点医院并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区财政状况、医疗费用支出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医疗限额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减免范围及标准,明确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预算数额,建立正常筹资机制,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