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内政部台内户字第0940079012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为执行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事项,特订定本须知。

二、申请归化者上课时数之认定,由申请人住所地之户政事务所于外籍人士上课时数数据系统查核申请人之累计时数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时数符合规定时数者,打印上课时数纪录并归化申请案,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审核。

(二)累计时数未达规定时数者,通知申请人检附证明文件,以资核对。

(三)上课时数遗漏登录者,查证后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补登录后,始得予以采计。

三、办理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测试(以下简称归化测试)之程序如下:

(一)接获归化测试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时,应核对归化测试者所附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影本基本数据。

(二)于归化测试题库系统键入参加测试者之数据,并列印制发归化测试通知书(格式如附件二)于二星期内邮寄归化测试者。

(三)依参加归化测试者择定之测试方式,于归化测试题库系统随机抽取试题,并打印口试评分卷、口试题目及答案卷或笔试评分卷、笔试题目及答案卷(格式如附件三至附件六)后,封袋备用。

(四)测试时间为三十分钟,应于测试前向参加归化测试者说明测试须知。

(五)口试测试依参加归化测试者所择定之语言,指派熟悉该语言之人员办理。

(六)口试测试采一对一方式,不同之归化测试者应采不同之口试试题。

(七)实施口试时,应核对口试评分卷上所载之人为参加归化测试者,并请其于评分卷中亲自签名后收回备用;测试人员应逐题测试后于评分卷内评分,并于评分卷之测试人员签名栏签名。

(八)实施笔试时,应核对笔试评分卷上所载之人为参加归化测试者,并请其于评分卷中亲自签名并作答。测试完毕收回评分卷后,测试人员据以评分,并于评分卷之测试人员签名栏签名。

(九)将参加归化测试者之成绩键入归化测试题库系统,并打印归化测试成绩单(格式如附件七)于二星期内邮寄归化测试者。

四、参加归化测试者应依归化测试通知书之日期参加测试。

五、归化测试成绩单有污损或灭失者,得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八),并检附下列文件,向原办理归化测试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一)污损之成绩单。但申请补发者,免附。

(二)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原办理归化测试机关受理前项申请案件,审核无误后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