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临沂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及《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证。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无证选矿、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哄抢矿山、侵犯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等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及选矿备案材料、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全进行勘查开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勘查,擅自改变勘查对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与他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不及时将相应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不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资料或报告,无勘查资质或超过其勘查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取缔关闭;对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不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不办理储量登记、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随意核减矿产资源储量,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依法予以处罚,不再受理其勘查开采项目。

  3.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各类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和影响当地大矿安全的小矿,由当地政府全部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煤矿企业,环境、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安监、环保、工商、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彻底纠正越权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越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自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一律先免职,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干扰和阻碍正常的勘查开采工作及“官商勾结”办矿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5.对煤炭等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等部门,重点对煤、金、铁、石膏、重晶石和饰面石材等矿种进行回采率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有关部门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6.对煤、金、铁、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砂、地热、耐火粘土、重晶石和建筑石材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1.重点矿种:煤、金、铁、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砂、地热、耐火粘土、重晶石和建筑石材等矿种。2.重点地区:资源集中分布区、城市规划区、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历史文物、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县区边界、交界处;铁路及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等区域。3.重点矿区:(1)兰山:南坊、李官、白沙埠等砂资源开采区,马厂湖等石灰岩开采区。

  (2)罗庄:煤矿、耐火粘土矿开采区,付庄、册山、罗西和盛庄办事处西部等石灰岩开采区,砂资源开采区。

  (3)河东:沂、沭河砂资源开采区,汤头地热开采区。

  (4)郯城:黄山、褚墩等煤矿开采区,郯城镇铁矿开采区,泉源重晶石开采区,沂、沭河砂资源开采区。

  (5)苍山:鲁城、尚岩、新兴等石英砂岩、铁矿开采区,兰陵镇石膏矿开采区,苍山东北部石灰岩开采区,沂堂、矿坑等铝钒土、页岩开采区。

  (6)平邑:地方、铜石的金矿、瓷石矿、铁矿等开采区,临涧、白彦等饰面花岗岩开采区,仲村等煤矿、耐火粘土矿开采区,武台硫铁矿开采区,保太、柏林、卞桥等石膏矿开采区,蒙山、大洼旅游区内的鹅卵石矿区。

  (7)费县:费城、新庄、刘庄、探沂、马庄等石灰岩开采区,城北等奇石矿区,竹园等石英砂岩开采区,南张庄乡巨庄粘土矿区。

  (8)莒南:相沟、坊前、团林等白云岩开采区,坪上等铁矿、白云岩开采区,相沟、相邸等瓷石开采区。

  (9)临沭:朱仓、玉山等建筑石材开采区,曹庄、南古等页岩开采区,砂资源开采区。

  (10)蒙阴:京沪高速公路两侧石灰岩开采区,岱崮、联城、垛庄、界牌、野店等铁矿开采区。

  (11)沂水:浮来山地质遗迹保护区,大尧、小尧和三山官庄等金矿开采区,杨庄、四十里、马站、崔家峪等铁矿开采区,院东头等石英砂岩矿开采区,沙沟等钾长石矿开采区。

  (12)沂南:浮来山地质遗迹保护区,京沪高速公路两侧青驼、双堠等石英砂岩、石灰岩开采区,马牧池等铁矿开采区,张庄、铜井等地热开采区,砖埠等瓷石开采区,铜井等石灰岩开采区,铜井、苏村、金场等金矿开采区。除市确定的重点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矿种、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区。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不按法定程序审批、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设置障碍、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政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优化矿山开采布局,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查审批。对探矿权申请项目,凡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及无需勘查即可出让采矿权的,一律不予报批;对采矿权审批项目,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储量规模与生产能力不相适应、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开采布局不合理、存在矿业权属争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煤、金、铁、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砂、地热、耐火粘土、重晶石和建筑石材等重点矿种,严格控制采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管理,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全市统一制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并严格实施。严格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禁止以合作、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名倒卖探矿权、采矿权,严厉打击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2.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原则,制定矿山集中开采区内各矿种的资源整合方案并认真实施。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生产规模小、分布散、生产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和安全生产无保障的“小、散、乱”矿山,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原则,重组配置矿产资源,或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关闭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所有露天开采的矿山,关闭不符合规划、影响大矿生产安全的矿山,使全市矿山总数压减20%以上。

  3.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要深入推进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研究出台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双轨制”问题的政策和有效措施。凡申请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以及无需勘查直接可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地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缴纳价款,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研究矿业经济规律,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4.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机制、新途径,加快治理进程。新建和生产矿山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已遭破坏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多渠道融资和政策性扶持,积极开展恢复治理工作。至2007年底,“三区两线”范围内的已毁山体恢复治理率要达到省政府规定的70%. 5.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部署,强化管理,落实职责,分工负责,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企业设立、环评审查、安全许可、电力供应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要加强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对煤、金、铁、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砂、地热、耐火粘土、重晶石和建筑石材等重点矿山企业的矿产督察工作。加强矿产开发利用、勘查项目年度检查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强化动态监管,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

  四、工作方法、步骤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自2007年初到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宣传发动(2005年10月-11月)。

  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传达学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深入发动和宣传。各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基层、矿业权人和全社会的宣传,使整顿和规范工作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通报交流各地工作动态信息,全面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3.成立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区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市整规办。4.召开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清理整顿(2005年12月-2006年12月)。

  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任务,同时开展相应的规范工作。

  1.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排查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全面清查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三查”,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集中进行“一矿一卡”的清理,同时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一勘查一项目一卡”的清理和核查。摸清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基本情况和管理现状,按照随查随处理的原则,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05年底前,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清理和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排查、勘查项目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06年5月底前,完成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执法行为的全面清查工作,查处违法违纪行为。2006年底前,完成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履行勘查开采义务、越界勘查开采、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违法行为的处理。2.开展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2005年12月完成对煤炭企业的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2006年3月完成金、铁、石膏、重晶石和饰面石材等矿种矿山企业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主要回采率指标,并进行考核检查,2006年10月完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3.组织制定并实施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饰面石材等矿种的小矿整合方案。在继续抓好平邑、苍山石膏矿,费县、苍山的石灰岩,平邑的饰面石材,沂南、苍山的石英砂岩等矿区专项规划试点基础上,各县区政府于2006年2月底前将整合方案报市整规办,市整规办于2006年3月底前将全市小矿整合方案上报。4.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进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整规办。新建和已投产矿山,要按照已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未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5.对煤、金、铁、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砂、地热、耐火粘土、重晶石和建筑石材等开发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结合矿区专项规划,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专项整治方案,并于2006年底前完成。6.在执行《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重点矿区开发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依法有序健康发展。7.对我市整  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查指导。2005年11月底,市整规办将对各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召开会议、工作部署、“三查”整顿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6年7至8月,对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相关规范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8.阶段总结验收。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区的检查验收,并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报市整规办,市整规办于2006年11月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报省整规办。

  (三)规范完善(2007年1月-9月)。

  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

  1.完成重点矿区开发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彻底解决采矿权“双轨制”问题,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

  2.落实资源整合方案,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切实解决重点矿种“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破坏浪费资源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2007年5月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的小煤矿、小石材矿等所有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矿山,压减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2007年5月,市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小矿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3.继续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至2007年9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限期于2007年5月底前整治完毕。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2007年10月-11月)。

  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后,各县区政府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和认真总结。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运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联合执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各类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规范任务落实情况,资源整合完成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重大问题解决情况等。

  1.2007年9月底前,各县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做好检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2.200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对各县区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抽查的乡镇数量不低于30%.3.2007年11月底前,完成临沂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整规办),同时做好省政府检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4.检查验收结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整顿和规范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领导分工,搞好部门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把整顿和规范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市与县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县区职能部门与矿山企业之间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发改、经贸、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水利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领导体制和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不推诿扯皮,切实负起责任。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管。要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工作制度,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督导检查。1.整顿工作快报制度。各县区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2.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3.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完善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限期结案。对有案不查及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4.联络员制度。各县区要确定整顿和规范工作联络员,加强联络与沟通,形成市、县、乡镇联络员网络,保障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信息畅通。5.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每月月底前要向市整规办报告本月工作进展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市整规办要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并不定期地通报各县区情况。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市整规办将分阶段分步骤对各县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重点问题处理情况、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调度,以确保整顿和规范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