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投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强化产业政策的调控约束,不断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了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促进了投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但是,在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程序还不够规范,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投资决策的自主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法规等方面尺度不一、把关不严,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加强和改进投资的宏观调控,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切实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对于改善宏观调控,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和经济的较快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和措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投资的较快稳定增长。

  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转变对企业投资管理的方式和观念,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规范投资管理,切实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激发和调动企业的投资发展活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等办法的规定要求,切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对于企业投资的项目,凡是明确属于核准范围的,无论是核准的程序还是内容,都要按照核准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不得自行增加审核内容变相进行审批;凡是明确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都要按照备案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进行审批和核准。要严格执行核准和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要求,凡是明确下放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上一级不得随意上收权限。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投资领域,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加快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体制改革,尽快理顺公共产品价格体系,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强化产业政策约束,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产业政策是国家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和实施投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要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解决当前部分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和产业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发改产业[2004]7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第24号令)、《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鲁计投资[2004]1428号附件)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对于国家和省法规、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于资源需求量大、能源消耗过高、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以及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类投资项目,要按照规定从严控制。特别是当前对于国家重点控制的钢铁、水泥、电解铝、铜冶炼、焦炭、铁合金等热点行业的新上投资项目,以及城市建设中的过宽马路、大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项目,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具有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投资项目,要予以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加快办理有关的立项手续。

  认真搞好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和供给条件的变化,编制论证好交通、能源、水利、社会事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点基础工业、物流等重要领域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专题规划,确定重点项目,搞好综合平衡,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严格用地管理,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

  进一步发挥土地计划管理在投资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规范项目立项与用地审批运行程序,避免出现项目管理与用地指标管理脱节的情况,更好地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在投资管理中的调控作用。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是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手续之前,须先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并出具有关的用地预审文件。凡是未提供土地预审文件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有关的立项申请;凡是未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重要依据,没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

  进一步强化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文本,应当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关章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可行性分析。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要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鲁政办发[2005]27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内容和建设用地面积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对用地量较大的行业和项目,要在土地利用上从严控制标准,防止出现盲目圈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向国家和省批准的园区集中。充分利用开发区的优势条件,通过建设标准厂房等方式解决有发展潜力的科技项目和中小项目用地,有效地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对于不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立项手续。

  切实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衔接配合,在项目审批和用地管理上,必须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共同协商,排出次序,确保重点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将有限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急需的建设项目上,防止一般性项目过多占用土地指标,而重点急需项目难以落地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

  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和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时,应妥善处理好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环评文件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没有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文本,要依据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对环境影响做深入的可行性分析。

  五、坚持依法行政,优化环境,提高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已经出台的有关办法和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标准内容和权限要求等。既不能以核准和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核准和备案制流于形式,真正发挥核准制和备案制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严格管理权限,上级不得随意上收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权限,下级也不要以各种名义将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项目报上一级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于中央和省属单位驻各地机构的建设项目,要按权限进行管理,各市县不得越权审批、核准和备案。

  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和资本金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投[1996]673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好项目法人和资本金。对于项目法人和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切实解决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严格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文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的通知》(鲁计办[2002]30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的审批进度。在各项条件落实后,必须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超越规定的时限。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按照上述意见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在投资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