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142823C号令修正发布第2、7、9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二、本规定所称之军训教官,指下列人员:

(一)本部所属高中职以上学校之现职教官。

(二)本部具现职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员。

(三)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及各县(市)联络处具现职教官身分之科长、军训室主任、督学、股长、科员及商借人员等。

(四)经本部甄荐选进用之新进军训教官。

七、迁调作业原则:

(一)迁调作业于每学年度寒暑假各办理一次为原则,如遇特殊状况缓办或不办者,应于各学期结束一个月前公告之。

(二)迁调作业不区分大专校院及高中职校教官,并同申请,先办理大专校院军训教官缺额补充后,再办理高中职校缺额补充。

(三)上校以下一般军训教官迁调作业区分上校阶及中校阶以下教官等二种类别职缺办理,中校阶以下职缺,补充人员之阶级由本部或出缺学校(单位)依设置基准或视需求律定,但大专校院职缺阶级律定应为上尉以上。

(四)申请人员资格:

1.于同一所学校(单位)任职服务满二年以上者(计算至作业基准日);于外离岛地区任职服务满一年以上,且户籍地不在当地者,申请迁调本岛或其它外离岛者。

2.申请人员现任学校(单位)系因各权责单位任务迁调者,检附调令影本及大专校院军训主管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主任或该县(市)军训督导之同意文件,经权责单位同意后,前一学校(单位)服务年资予以并计。但遴选上阶、重要职缺或各单位商借人员,经派职者,不予累计年资。

3.高中职校教官志愿迁调大专校院服务者,现阶须为上尉以上(上尉阶者须至少停年二年以上,计算至作业基准日)。

4.大专校院教官须取得服务学校军训主管及校长之同意文件;高中职校教官须取得服务学校校长及直辖市教育局军训室主任或该县(市)军训督导之同意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依权责单位迁调作业会议决议办理。

5.自作业基准日起算一年以内达现阶最大年限者,不得申请迁调。

(五)申请人员志愿:

1.于大专校院或高中职校择一志愿。

2.志愿迁调大专校院者,依优先级至多填列十所志愿学校。

3.申请迁调高中职校者,以迁调本部直属高中职、本部中部办公室辖属县(市)、台北市或高雄市先行择一区域,俟各权责单位公告缺额学校,再依优先级填列志愿学校。

(六)当事人任现职学校(单位)因家庭遭逢重大变故,欲申请迁调者,应检附报告及相关事证,经所属大专校院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或县(市)联络处查证属实或经军训人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军训人评会)决议,大专校院并须经学校校长同意后,报请权责单位同意后办理。但高中职教官以申请迁调其它直辖市或县(市)高中职校服务为原则。

(七)因任务需要经权责单位径予介派、人地不宜或其它特殊因素,由各权责单位办理项目迁调者,不受第四款第一目之限制。各学校或单位主动陈报人地不宜者,应检附相关事证、经军训人评会决议,函报各权责单位检讨办理。

(八)各单位商借人员,除任期依本部「教育部借调军训教官任期规定」办理外,各单位得依任务需要及工作表现等,主动检讨调职或归建事宜。

(九)调入学校之军训教官,依据学校申请办理。但学校申请仅得限定性别及学历,不得指定特定人选;非属上述学校需求,由权责单位主动介派迁调者,除特殊因素外,应先期与学校获得必要之协调。

(十)出缺人员之阶级需求,按本部军训教官员额编制设置基准及学校需求,并同检讨律定。

(十一)同学校(单位)申请迁调人员,以不超过学校(单位)现有军训教官人数二分之一为原则。

(十二)于外离岛地区任职服务满二年以上,申请迁调本岛或其它外离岛高中职校服务者,由本部或各权责单位优先检讨办理。

九、新进军训教官介派分发:

(一)经职前训练合格之新进教官,其介派分发方式如次:

1.将级人员由本部依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推荐至有同阶级军训室主任缺额之大学校院遴选;须完成遴选程序,并经学校同意聘任者,本部始予核派。

2.候选上校军训室主任人员,先以上校一般教官派职,并列本部军训室主任候选名册,俟历练一学期以上,由本部视学校缺额状况,办理推荐遴选作业;未获学校同意遴聘者,仍以一般教官任职。

3.新进上校一般教官,以分发大专校院服务为原则;新进中校以下一般教官,以分发高中职校服务为原则,具硕、博士学位者(兵籍表登载为准),于必要时,得优先分发大专校院服务。

(二)新进人员于介派第一学期内,不得派任至仅有一员教官员额之学校服务。

(三)除情况特殊并报经权责单位同意外,上校以下一般教官之新进人员于介派第一学期内不得代理或担任军训主管或生活辅导组组长等职务。

(四)新进教官分发作业方式:

1.由本部成立分发作业小组,办理员额分配及介派分发作业。

2.介派大专校院部分,依学校缺额状况及补充建议,由本部按各校编现员额比例及学生数增减状况,规划各学校员额分配,经本部作业小组决议后,列为新进教官补充缺额。

3.介派高中职校部分,依本部直属高中职校、本部中部办公室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缺额状况,由本部律定补充比例,并经权责单位依补充员额数办理分配所属各学校缺额补充建议,经本部作业小组决议后,列为新进教官补充缺额。

4.职前训练受训成绩合格之上校以下一般教官新进人员按成绩绩序,于公开场合,依本部公告之缺额学校,并按学校需求及个人志愿,直接填注志愿学校。

5.因特殊因素无法办理上述作业,大专校院部分由作业小组依新进人员受训成绩及志愿学校,综合评比检讨办理;高中职校部分,由本部依各单位规划补充员额,交由各权责单位完成分配建议并经作业小组决议后,签请核定介派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