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的文件精神,我委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至2009年组织对本市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评估。为做好本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

  设“的方针。通过评估,引导学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出特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评估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的文件精神。

  三、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原则上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执行。根据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现状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必须调整的指标重新作出界定后报教育部备案。

  四、评估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次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成立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领导小组、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专家组以及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暨评估工作办公室。

  (一)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领导小组

  1、职责:(1)审定评估结果;(2)对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3)被评单位对评估工作存在重大疑惑,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有权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2、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奇。

  成 员:丁晓东、许涛、金同康、徐国良、杨应崧、赵人骅。

  (二)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

  1、职责:(1)组织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方法等进行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2)组织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及相关文件的研究和修订;(3)确定具体院校评估的专家组人员构成;(4)审议评估专家组对院校考察后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被评学校评估结论审核建议;(5)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面的培训与交流。

  2、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杨应崧。

  成 员:杨应崧、许涛、金同康、石伟平、马树超、冯伟国、董大奎、楼一峰、何锡涛、(外地专家一名)。

  秘书长:徐国良。

  副秘书长:王欣、何锡涛。

  (三)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专家组

  1、职责:按照教育部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要求完成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

  2、专家组要求:(1)维护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坚持讲客观证据,不凭感觉、感情、印象用事。注重了解实际情况,不能停留在学校提供的文件和口头讲话上面;(2)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既要严格坚持标准,又要持虚心态度。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不介入学校内部事务。在与被评院校交换意见时,应持坦诚、中肯的态度,尽可能具体地提出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3)与学校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评估任务;(4)每位专家都要坚持廉洁自律,专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不搞特殊化;(5)专家组内部讨论的意见及评分和等级等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评学校及个人泄露;(6)自觉接受领导小组领导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以及评估学校的监督,努力改进评估工作;(7)向专家指导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

  3、专家组成员组成原则:(1)则上从教育部高职高专专家库中遴选;(2)保证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外省市专家比例;(3)根据被评院校的专业设置情况邀请部分专业专家;(4)对民办高职院校进行评估时,邀请民办教育行业部门和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四)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暨评估工作办公室

  1、职责:(1)受专家组长委托,负责同学校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具体落实专家组的各项日程安排;(2)起草或打印各种材料和表格,组织教师、学生问卷调查及统计,协助专家组织技能测试或学生专题研讨等活动;(3)负责评估材料的立卷归档,撰写评估工作简报;(4)完成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暨评估工作办公室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高教评估室承担。

  2、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暨评估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王欣。

  成 员:范露露、郭朝红、林江涌。

  五、评估工作制度

  (一)回避制度:1、评估专家在接受具体评估任务后,发现其本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存在重大关联(利益共享或冲突)的情况应主动说明,并在该项评估活动中自动回避;

  2、被评估单位在接受具体评估时,发现本单位与参评专家存在重大关联(利益共享或冲突)的情况应主动说明,并有权立即提请该专家在评估活动中回避。

  (二)保密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得将未经确定的评审结果擅自公布。

  (三)复议制度:被评单位对评估工作存在重大疑惑,向评估

  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议,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可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四)公示制度:评估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周。

  六、评估费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在评估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被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须严格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2004〕17号)文件精神,做好评估工作。

  七、评估工作日程

  (一)专家指导委员会暨评估工作办公室成员提前进校,开展对教师、学生的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二)现场评估的工作安排

  专家组考察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4天,完成以下环节的考察评估任务:

  1.听取学校自评报告。

  2.参观考察学校校园环境、基础设施、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等。

  3.查阅资料。

  4.教师、学生问卷调查统计与分析。

  5.听课。

  6.个别访谈。

  7.召开专题座谈会。

  8.基本技能和职业技能测试。

  9.学生专题研讨会。

  10.专业剖析。

  11.专家组全体会议,在各小组汇报基础上,经过民主讨论,由各位专家分别赋分,综合汇总确定各项指标的得分并评估等级,投票确认特色或创新项目,形成专家组对学校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和评估结论建议。

  12.专家组工作小结,并安排评估材料上报及归档工作。

  13.召开考察评估情况通报会,由专家组长代表专家组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反馈考察评估意见,各位专家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听取学校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宣布评估结论建议)。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是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请各校予以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校在评估工作中如发现有违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委高等教育处联系。联系人:许涛、徐国良;联系电话:231167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