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确保我县无重大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琼府明电[2005]16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政府、国营(华侨)农(林)场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现存栏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紧急免疫注射,要求免疫率要达到100%。做到“镇(场)不漏村(作业区)、村(作业区)不漏户、户不漏只、只不漏针”。各禽类饲养户要自觉主动配合镇(场)畜牧兽医站兽医人员做好禽只的免疫注射工作。凡是抗拒接受免疫注射的户主,将受到严厉处罚。因抗拒免疫造成疫病发生的,要负法律责任。镇政府(农场)、村委会(作业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从2005年11月12日起,禁止从岛外调入高致病性禽流感易感禽类及其产品(包括各种动物粪便等排泄物),需要从岛外调入禽类作为种用的,须报经海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调入。未经检疫的禽只,一律不准托运、携带,违者,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禽类,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疫病检测,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处理或乱扔病死的禽只,违者,将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四、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由县畜牧部门统一组织与供应,以确保禽类免疫安全和有效。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经营和使用伪劣的禽流感疫苗,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明确主要领导是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期间,县政府将组织人员到各镇(农场)、村委会(作业区)督促检查抽查,一旦抽查发现漏注射一只的,镇政府(农场)、村委会(作业区)主要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对因工作无力导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