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劳就字第0940003868号函修正发布第1、2、4、6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通过后开始实施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助本县外籍配偶(含大陆配偶)、急难救助户、家庭暴力被害人等具有工作能力及意愿者,纾解生活压力、无后顾之忧的参加职业训练,培养生产技能,以利其就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参加本府主办或委托办理期间达1个月以上之各类全日制短期职业训练,且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一)外籍配偶。

(二)急难救助户。

(三)家庭暴力被害人。

(四)其它经本府认为有必要者。符合前项规定者须设籍本县3个月以上,外籍配偶以居留证上之居留地址为准,另居住事实得由里长证明并具备下列资格方得申请。

(一)外籍配偶:指在国内已取得长期居留权或工作权,并有工作能力及意愿之外籍配偶。

(二)急难救助户:指以家庭为单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亲,或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亲及互负扶养义务之亲属,有下列情事之一,经乡、镇、(市)公所发给证明者:

1.户内人口受意外伤害有生命危险者。

2.户内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须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3.负担家计主要生计人口失业、失踪、入狱服刑,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变故,致生活陷于困境者。

5.其它遭遇急难事故,经认定确需救助者。

6.受天然灾害,持有证明者。

(三)家庭暴力被害人: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称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最近两年内经各地方县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开案,转介参加训练、就业之个案,由各地方县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或转介参训、就业辅导之公文认定身分。

(四)申请人仅能就外籍配偶、急难救助户、家庭暴力被害人等适用对象,择一种身分申请。

四、受训学员于职业训练开训2周内填写申请书(如附件1)并检具证明文件向承训单位提出申请。

(一)外籍配偶:

1.全户户口簿影本。

2.身分证、长期居留证或工作证正反面影本。

3.居住事实经里长证明文件。(如已取得身分证者免附)

(二)急难救助户:

1.全户户口簿影本。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乡、镇、(市)公所核发之紧急危难证明文件。

(三)家庭暴力被害人:

1.全户户口簿影本。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或转介参训、就业辅导之公文。

申请人应依规定备齐前(2)项所列资料各1式3份,其中1份留存承训单位,另2份报送本府劳工局审核。

申请人经各承训单位确实审查并经初审无误后,由承训单位缮造印领清册(如附件2),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汇送本府劳工局核定。本府劳工局核定之补助生活津贴,由本府开立发支票再由承训单位转给各申请人,中途退训者,则自退训之当月即不得再领取生活津贴。其未依规定办理者或有发生冒领、溢领等情事者,除追缴外,申请单位并负法律责任。

六、本要点自中华民国94年10月25日修正通过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