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根据市委决定,建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资产)。市属企业的集体资产由市国资委代管。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职能。

  (三)市委授权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市直有关部门党委承担的管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

  (四)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党委承担的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监管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根据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和工资水平的制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负责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五)代表市政府向监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与财务总监、产权代表与董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和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七)负责收缴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占用费及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进行监督、管理、调度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委机关日常党务、政务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机关目标管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后勤保障、保卫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综合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汇总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与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产权管理处

  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资产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损害、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查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和不良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及措施,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有序流动的机制;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企业改制工作,审核企业及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管企业债转股、兼并、破产、解散、清算、关停、重组工作;审核企业员工安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五)业绩考核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负责国资营运机构的联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收缴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占用费及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进行监督、管理、调度使用;负责监管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的监缴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监管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和授权经营考核审计情况,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负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六)统计分配处

  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财务决算备案工作;指导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分类、综合统计及财务报表汇总、分析和报告;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配合审计部门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拟订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参与被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制订,以及工资总额、工资水平的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董事监事工作处

  负责国资委派出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国家向外投资或参股的企业派出产权代表、董事,负责产权代表、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派出监事、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报告制度,负责各种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受理、审核和处理工作;负责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产权代表的年度监督评价意见及任免奖惩建议,对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提出建议。

  (八)组织人事处

  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成员的考察、考核工作,负责考察、考核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提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成员任免、交流、奖惩的建议;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指导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国资委派驻监管企业产权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考察、考核工作;负责审核监管企业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人选;负责监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监管企业教育培训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及换届人选整体方案和选举结果的审批事项;指导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编制为4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20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代表市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的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所需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被监管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将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以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政府承担建设任务和公共事业服务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解决,市国资委商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市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