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以下简称《省办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国办通知》和《省办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卫生服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州州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是减少因病致贫、返贫,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办通知》和《省办通知》。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促进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这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落实责任,做好工作,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取得成功。

  二、分批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根据《国办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我州实际,2005年在全州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5个;会东、德昌、盐源、甘洛、美姑。各试点县在10月底前要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州上确定1个县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5~7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州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县、市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范围:救助应小范围起步,以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重病、大病为主。

  四、救助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标准的制定

  救助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标准的制定既要考虑救助对象的需要也要考虑医疗救助基金的承受能力,同时要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各县、市可根据各自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标准:

  (一)起付线——500元。按规定就医每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有关报销、补助后的自付部分超过500元的给予救助。

  (二)封顶线——2000元~3000元。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3000元。

  (三)救助标准——20~30%.按规定就医每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部分,救助20~30%.

  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各县、市要按《国办通知》和《省办通知》规定积极筹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为顺利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供资金保证。各县、市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度财政预算时都要给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安排救助基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救助基金的安排额度按不少于当地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预算安排。救助资金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州级财政随着财力的好转要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预算安排资金。年度结余的救助基金要滚存使用。

  根据《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170号),对向医疗救助对象减免医疗费用的政府开办医疗机构安排财政补助时,可依据其减免内容给予适当倾斜。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州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确定的职责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试点县的试点情况和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州民政局反映,州民政局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民政局负责全州试点工作的协调、检查、指导、督促。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