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逐步推进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各类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灵活性工作并获相应服务收入的经营活动。它既是一种特殊的商级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形式,又是一种新的就业和用工方式,更是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劳务派遣组织。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和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劳务派遣组织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开展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去;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务派遣组织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工作。

  (二)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劳务协议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劳务派遣人员要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技能培训

  劳务派遣组织要报据劳务派遣人员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就业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的资源,发挥社会化技能培训的作用,结合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改革创新,按照产业发展需要,积极采取“订单”、“定向”等灵活方式培训劳务派遣人员,并做好熟练工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预测、培训和储备等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提前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

  (一)劳务派遣组织按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保的劳务派遣人员,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办理。劳务派遣组织作为参保单位,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3]196号)规定,为其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二)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1998]154号)规定,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劳务派遣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三)劳务派遣组织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为其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四)劳务派遣组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劳务派遣组织按有关规定为其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劳务派遣组织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派遣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三)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对劳务派遣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会同用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指导劳务派遣工作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用工和求职信息发布、参保缴费、个人账户接续和转移的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事项。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稽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相关扶持政策

  (一)劳务派遣组织符合《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条件,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劳务派遣组织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统一开具服务费发票,用工单位凭此发票计入成本。

  (三)劳务派遣组织通过劳务派遣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供职业介绍补助、技能培训补助和社保补贴的标准、条件和申报办法,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为派往服务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四)劳务派遣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减免收费就业服务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规定执行。

  (五)劳务派遣组织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经费补助按《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民优(2002)35号)执行。

  (六)为了鼓励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在劳务派遣组织创办时,同级财政可视财力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解决。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二00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