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加强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工作,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范围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2.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3.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机关和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和设备清单(见附件2)。
三、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范围,需要由我局初审上报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局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5份(见附件3);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2.初审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同意的,由我局以公文交换的形式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不合格的,由我局书面回复项目单位。
3.项目确认书的发送
我局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后,分别转发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地退税机关。
(二)由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5份(见附件2);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2.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出具项目确认书;审核不同意的,由我局书面回复项目单位。
3.项目确认书的备案
我局在每季度15日前将上个季度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附项目核准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项目确认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2)已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2.变更程序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变更申请后,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申请变更,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变更件后发送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地退税机关;属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的,由我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的,将变更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送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地退税机关。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需如实填报项目设备清单及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和项目执行年限等内容,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设备清单。
(二)项目单位申请的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三)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确认书的有关申请时,应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有关申请事项和表格下载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
(四)有关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通知退税范围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我局补办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
(七)我局发展规划处具体办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初审和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核发。在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可及时与我局发展规划处联系。
联系电话:82105563 传真:82001234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略)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市发展改革局审核)(略)
3.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略)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