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户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网络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我公司定于2006年8月1日起通过实时开户系统为新开证券账户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应采用新的《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1)或《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是否开通网络服务功能,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还需填写自设的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二、各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需通过实时开户系统将新开证券账户是否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初始密码等数据发送给我公司。

  三、投资者可在开户成功后的次日起,访问我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项下“投资者登录”进入投资者登录页面,选择“非证书用户登录”下的“按证券账户”登录方式,使用证券账户号码和初始密码登录网络服务系统,修改初始密码后,即可办理证券网络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在证券网络查询方面,目前我公司已对深圳证券账户开通了证券托管席位、证券余额、证券变更记录、新股配售及中签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并已推出全市场的国债专项查询服务,上海市场证券查询服务也将于近期推出。上述网络服务对投资者均免费。

  四、投资者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上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可在开户时选择一个账户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登录我公司网站后,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证券账户与已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投资者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意一个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我公司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五、为配合本项业务的推出,请各开户代理机构提前做好技术系统调整、业务人员培训、新的《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及《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的印制和分发、营业部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

  六、业务咨询电话:010-58598851,021-68870190,0755-25938010.

  附件:

  1、《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ΟΟ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可选择开通一个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申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四、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五、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

  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七、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八、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十一、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执行。

  附件2: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可选择开通一个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申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四、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五、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

  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七、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八、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十一、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