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市局先后于2002年印发《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于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沪地税征(2005)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完善本市房地产业使用开具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销售房产(包括土地转让)时,均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企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提供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就转售、拍卖等收入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应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四、产权为多人共有,因个人转让部分产权的,可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发票金额应根据被转让部分产权成交价格填开,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该房产原共有人及总价金额。

  五、5月份进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培训,培训结束即提供《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现用发票可使用至6月底。

  六、上述规定与原有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