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开拓农村市场,商务部、财政部决定继续对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和《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要求,已在商务部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经批准在县级(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可享受资金支持。包括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含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以下统称配送中心),以及开办农家店,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东部地区企业贴息率不超过4%,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企业贴息率不超过5%。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试点企业建设农家店,每个乡级店补助3000元,每个村级店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每个农家店补助标准分别增加1000元。上述补助包括专项用于农家店店长的培训资金。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列入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且在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

  四、资金拨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商务部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核准地方上报实施规划。财政部按照商务部核准的各地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将2006年农家店补贴资金的80%预拨到各省级财政部门。2006年度实施项目验收结束后,根据地方实际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情况,拨付配送中心贷款贴息,并对农家店补贴资金进行年终清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包括财务和业务部门,下同)会同当地财政厅(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各地制订的资金拨付程序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备案。

  (三)2006年6月与12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建设的农家店组织两次验收。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的项目,承办企业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与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2007年1月31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同时提交《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程资金清算表》(附件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

  (六)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项目验收结果,对2006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原预拨金额超过实际应支持的资金,超额部分资金由各地财政厅(局)结转至2007年继续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财政部追加拨付至省级财政厅(局)。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清算资金后20日内,根据本地制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将验收合格农家店补贴资金的未拨付部分及配送中心贷款贴息拨付到承办企业。

  (七)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试点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并附按属地化原则填列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项目清单;

  (二)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四)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财务和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财务和业务管理;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资金及时到位。

  七、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核减直至取消所在地年度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商务部
财政部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