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要求,我局认定清理工作的涉及面将进一步扩大,各分局必须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联系,充分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支持;另一方面,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栏、咨询窗口、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相关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工作,取得纳税人的配合。针对我市相当一部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存在业务素质和办税水平较差、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分局在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册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协税办税的作用,建议和引导纳税人接受中介机构的相关税务辅导,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二、认定工作的时限要求

  (一)今年认定清理工作

  200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企业,应于今年3月底前全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00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但以前年度中任一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企业,应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分局应督促超过标准且从业人员八人以上的工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已以东国税转字〔2005〕304号文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对无法提供合法营业执照的超标准纳税人,按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超标准个体户处理。分局应督促纳税人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书,并及时知会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各分局调查确定本阶段的认定名单后,填写《    分局待认定企业名单(4-6月)》(见附件1)于4月20日前上报至市局流转税管理科(路径为ftp服务器86.88.16.3的“\流转税管理科\一般纳税人认定\4-6月待认定名单”)。

  7月上旬前,各分局应于每周一按上周已办理认定手续的企业填写《    分局已认定企业名单》(见附件2)上报至市局流转税管理科(路径为 ftp服务器86.88.16.3的“\流转税管理科\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应年月日”)。

  (二)日常认定工作

  各分局在开展认定清理工作之外,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及省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日常认定工作。对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企业,分局应在纳税人超过标准的次月通知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最迟不超过次年一月底以前将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可不认定的企业类型

  以下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以经营免税货物或非应税货物为主、因不经常发生的应税销售收入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二)因简易征收货物的应税销售收入超过标准且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三)自营应税销售收入不超过标准,但因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而导致应税销售收入合计数超过标准的企业。

  分局调查核实超过标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后,不论是否批准认定,均须按市局已下发的报告格式形成一般纳税人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由分局领导签名后同意后留存备案。

  四、认定工作的具体操作

  征管软件升级后,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企业的认定具体操作如下:

  (一)征管软件升级后可对未认定的超标准企业自动产生一般纳税人认定文书,分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审批:

  1.经过催办仍然不提出认定申请的超标准企业,一律按“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和购买专用发票”的“认定类型”和“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过催办仍然不提出申请”的“认定原因”来直接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属于第三点所列可不认定范围内的企业,可在认定文书终审时选择“不批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应在认定文书的“备注”栏中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1.认定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认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分局调查人员应在实地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和认定类型建议,分局领导同意后,在认定文书中按“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和购买专用发票”的“认定类型”和“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不允许购买专用发票和抵扣”的“认定原因”来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日常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调查人员应填写《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调查报告》(见附件3),由分局领导审批后,通过征管软件“纳税人管理”模块的“一般纳税人不准抵扣通知书”功能,把纳税人设置为“不得抵扣和不得购买专用发票”类型企业。

  分局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一般纳税人不准抵扣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按财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

  纳税人整改达到税务机关要求后,经分局调查人员核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调查报告》,经分局领导同意后,可通过“一般纳税人不准抵扣通知书”功能来取消不得抵扣和购买专用发票限制。

  五、市局将于4月初和7月初分阶段对各分局的认定情况进行检查,收集认定管理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意见。

  六、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