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广西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就是将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列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范围。凡因安全生产而被“一票否决”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一票否决”,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有关管理部门。

  (一) 对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人的考核。

  1、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以上的;

  2、年度内县(区)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

  3、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4、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或二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

  5、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总分的60%以下的。

  (二) 对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考核。

  1、年度内没有与主管企业或二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2、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

  第五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审查内容,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应及时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