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一)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提高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列入协议供货的采购商品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齐市暂列入协议供货的产品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参考我省限额标准,结合齐市实际情况,齐市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以下(含1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中标产品。单项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

  (一)齐市协议供货供应商原则上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公告的供应商。

  (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省级尚未确定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或批准的方式确定市级协议供货供应商。

  (三)省、市级确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同时做为县(市)、区级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实现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资源共享。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执行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协议供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二)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将采购资金存入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到户后,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表》报市政府采购办核准,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中标产品。

  (三)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幅度进行谈判。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五)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六)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持下,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七)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协议供货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具政府采购支出审批单,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副本与原始发票一起作为记帐凭证装入会计传票,作为政府采购凭据。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中标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供货价格、优惠率分别报市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在市政府网政府采购专栏上公告。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可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市政府网政府采购专栏上公告。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财政部门

  1、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2、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变更等备案;

  4、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5、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协议供货合同执行情况。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的招投标工作;

  2、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由省级负责);

  3、核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项目验收单,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4、协调采购人和协议供货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要求;

  5、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供货价格、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6、配合财政部门对违规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7、统计收集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4、为采购人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

  5、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四)采购人

  1、将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4、发现协议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或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5、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6、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办或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告。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开展市场调查,配合市政府采购办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采购办。

  (三)市政府采购办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协议供货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