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提出申请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境外培训资格单位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决定认定国家信息中心等九家机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资格,有效期五年。被认定的机构名单(包括名称、主管部门及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被认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界定业务范围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不得组织超界定范围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于每年年底前将组织出国(境)培训工作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

被认定具备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境外培训资格机构名单

  一、国家信息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业务范围:组织国家信息开发业务课题以及国际合作项目,组织省、部直属系统和价格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业务范围:组织煤炭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业务范围:组织除煤炭行业之外的有国外资助的安全生产领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四、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

  主管部门:公安部

  业务范围:组织有国外资助的非政府部门科技和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业务范围:组织有政府专项资助的环保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六、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业务范围: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引智成果推广管理技术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业务范围:组织中高级科学基金管理干部和高技术人才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八、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主管部门:卫生部

  业务范围:组织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九、中国科学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

  业务范围:组织科学院系统重大科研项目和创新基地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