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消防支队: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建设与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支队、土地储备机构及中级法院、海事法院组成的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沟通,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情况。对拟处置的土地权属情况复杂的,可采用个案研究协商的办法解决。

  二、权属情况查询

  人民法院对厦门辖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情况。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对于书面查询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收到查询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三、委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又不宜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报土地处置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置方案,明确应上交国家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委托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处理。

  (一)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二)存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未处理的;

  (三)存在土地闲置、拖欠地价款等违规违约行为未处理的;

  (四)地上建筑物已取得权属证明但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

  (五)建设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一书两证”,但已过期失效的。

  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处置中应依法执行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法院委托后二个月内处理完毕。转让所得款项,扣除人民政府应收取的土地税费、政府确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其余价款应在到款后5个工作日内汇至相关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土地使用权处置机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人民法院对涉及上述情形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变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的,在处置前应先征询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是否有收购的意愿。如果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有储备意愿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四、法院处置征询意见

  执行有地上建筑物的完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处置前应征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意见;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征询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二)属于在建工程的,应向规划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该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现行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剩余年限等情况。人民法院拍卖该在建工程时,应当告知拍卖单位如实按照规划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的情况进行拍卖,不得擅自更改相关规划指标。

  (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条款,应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合同特定条款的处理意见。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一书两证”,但已过期失效的。

  五、划拨及自用性用地补交出让金

  执行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限制性出让(自用自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在处置前应向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六、集体土地处置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规划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征询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土地用途、规划指标、出让年限不变

  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以及已经批准的规划指标。

  八、专业评估、公开拍卖

  人民法院处置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价值,按评估结果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采用拍卖方式公开转让。

  九、作价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十、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

  本意见适用于厦门市两级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的执行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