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农场局房地产受理处:

  为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04]29号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原已制定印发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0版)的基础上,又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在本市居住房屋租赁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参照《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当事人在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参照《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中,凡涉及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并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居住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管,做好对《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

  四、《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